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553號
TYDV,105,司促,17553,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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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55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徐茂誠
債 務 人 恆鑫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任晚質

債 務 人 周鳳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陸萬玖仟柒佰肆拾柒元肆角
  壹分,暨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陸仟壹佰壹
  拾玖元,暨如聲請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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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