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490號
TYDV,105,司促,17490,201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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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4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高玉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孟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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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