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172號
債 權 人 張貽豪
債 務 人 曾俊騰
債 務 人 陳安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曾俊騰、陳安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
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曾俊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
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