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崇盛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昌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6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782,288 元(0000000 +130000×1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7
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
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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