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9號
原 告 沈美智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芳來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360元),然該部分費用係被告呂芳來、呂
芳衛、崧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占有系爭土地如附圖編號B、C、D
所示範圍之裁判費用(經履勘繪製複丈成果圖後,發見未繳足,
然原告嗣後減縮該部分之訴,不足部分爰不予補徵收,但已繳部
分因非撤回訴之全部,亦不予退還),原告就如附圖編號A (面
積993 平方公尺)所示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該部分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00000000 元(計算式:13100 元/平方公尺993平方
公尺=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48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其訴即屬起訴不合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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