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14號
原 告 梁靜宜
訴訟代理人 陳立涵律師
劉德壽律師
被 告 林彥莙(原名林湘嵐)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言詞辯
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
於民國一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桃園簡易
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二、原告請針對下述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㈠系爭買賣契約書若非預約,是否屬「附始期」之買賣契約?
如是,於本件所發生之法律效果為何?
㈡原告解約前為何認定被告於「危險移轉前」無法提出無瑕疵
之物?依據為何?
㈢原告105 年6 月22日以存證信函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前,是否
曾再就漏水瑕疵請求被告修補?被告是否曾願擔保「除去該
瑕疵後給付」?
㈣原告主張:被告「拒絕」修補漏水瑕疵,請說明被告拒絕之
時間、地點、方式、出並提出相關證據。
㈤原告目前主張系爭房屋(四樓及五樓)是否有漏水?要否聲
請鑑定?若欲鑑定,請陳報鑑定機關名稱。
三、被告請針對下述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㈠系爭買賣契約書若非預約,是否屬「附始期」之買賣契約?
如是,於本件所發生之法律效果為何?
㈡系爭房屋之五樓目前有無出租他人?如未出租,其原因為何
?
㈢系爭房屋之四樓被告係自何時起出租他人?每月租金為多少
?
㈣後來(迄今)被告有無請工人在屋頂平台之水塔周圍增加覆
蓋?有無在水塔旁重舖防水層?如有,是何時?請提出證據
以證明之?
㈤目前系爭房屋(四樓及五樓)是否有漏水?如原告聲請鑑定
,請陳報鑑定機關名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