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孟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吟馨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等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但書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