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4年度,20號
TYDV,104,司執消債清,20,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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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林成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林咏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附 卷足憑;次查,據本院調查債務人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契約,而本院於民 國105 年7 月27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決議解約 ,並以實際解約金額進行分配,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 。綜上,前揭保單業經解除並提繳共75,076元,另加計債權 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裁定開始清算後執行受 償之款項,總計清算財團財產為80,374元,債務人清算財團 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 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 ,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在卷足 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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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