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199號
TYDV,104,司執消債更,199,201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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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林憶婕
代 理 人 徐翊昕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楊景鈞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法院得將更 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 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 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 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1 項、第60條 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22 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於民國105 年2 月3 日 提出之更生方案,即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8,000 元 ,1 月為1 期,共72期,還款總金額576,000 元,還款比率 10.11 %之內容,經本院於同年2 月5 日依前開規定通知債 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以書面表示不同意,其餘債 權人則未為確答或逾函文所定期間而為確答,均視為同意, 是加計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過半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二分之一,而視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 方案,尚屬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 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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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