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105年度,27號
TYDM,105,聲再,27,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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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受判決人 顏龍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判決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
,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4 月23日99年度審易字第345 號刑事第
一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
第15063 、15828 、16107 、18536 、20489 、20541 、21081
、21841 、22930 、25093 、26200 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59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龍璋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345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8 月確定,然被告所犯上開案件係屬頂替,業經本院102 年 度原矚重訴字第1 號判決以頂替罪判決在案,則該判決認定 之事證核屬被告就前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應 受無罪判決之確實新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 第2 款、第6 款、第426 條第1 項、第427 條第2 項規定聲 請再審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第429 條 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 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再審程序對 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3 編有關上訴之規定 ,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 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 (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337 號、81年度台抗字第17號、 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固有提出再審聲請狀,並依法 附具原判決即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345 號判決之繕本,而被 告雖因涉犯頂替罪,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經本院102 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 號案件審理中,但 該案件尚未判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徵,自難認被告所為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345 號案件之犯行 均係頂替他人,亦無何聲請人所稱依本院102 年度原矚重訴 字第1 號判決認定之事證,即可認被告就前開違反電子遊戲



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應受無罪判決之情,聲請人顯未依法定 程序檢具任何確實之新證據,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之規 定不符,揆諸前揭規定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未合, 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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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