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俞至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俞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俞至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9 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101 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 101 年度侵訴字第8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緩刑4 年 確定。嗣經撤銷緩刑,於104 年8 月25日入監服刑。嗣受刑 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 年2 月24日,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 日期為106 年2 月10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9 月 10日法授矯字第1050174201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