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353號
TYDM,105,聲,3353,2016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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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光郎
        (現於法務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
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光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光郎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 12月12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9 月2 日 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9 月 2 日法授矯字第105017409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 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 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10月2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9 月13日 ,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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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