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坤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坤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 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張坤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分屬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卷 附事證,認附表所示各罪,合於併罰之要件,是檢察官之聲 請為適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