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矚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議賢
選任辯護人 李聖鐸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議賢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規定訊問 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及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彭議賢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 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 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必要,裁定具保後免予 羈押,又因覓保無著而自民國105 年7 月7 日起執行羈押。 復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仍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羈押之原因,並權衡被 告人身自由受長期拘束之私益及其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秩序 之危害、保全後續審判程序進行之公益後,認為仍有羈押之 必要,爰裁定自105 年10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