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雅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字第23777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
度偵字第24643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雅茜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許雅茜經由網路交友結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智浩 」之成年男子(下稱「張智浩」),明知初識不久且未曾謀 面之「張智浩」不自行申辦金融機構之提款卡,而要求其提 供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係擬供為詐欺等不法犯罪行 為贓款匯入之人頭帳戶之用,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 於民國104 年5 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 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4 年5 月16日)某時許,至桃園市桃 園區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新武陵門市,將其在華泰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銀行)中壢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 000000000 號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台北富邦銀行)大湳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及其不知情之母親蕭秀英所出借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 臺灣中小企銀)楊梅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所開立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各1 枚,依「張智浩」之 指示委託黑貓宅急便寄送至臺中市○區○○路○段00號,並 註明收件人為「李俊穎」,且於同日將上開4 個帳戶之提款 卡密碼記載在紙張上,將該載有密碼之紙張拍照後,再透過 智慧型手機通訊應用程式LINE傳送予「張智浩」。嗣「張智 浩」、「李俊穎」與渠等所屬詐騙集團之成年正犯成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 騙集團成年成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 方式,使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各於如 附表所示之時、地,分別存入或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 附表所示之上開華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台灣中小企銀或 渣打銀行帳戶內,均旋遭正犯成員持前揭帳戶之提款卡而提 領一空。嗣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分別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移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許雅茜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告母親蕭秀英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證人即被害人王靖雲、李姿瑩、黃嬿慈、董蔚華、李意雯、 廖翊甯、黃靖雅、尤偲蓓、林欣瑤、張詩苹、楊筑鈞、徐蜜 君、羅孝平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華泰銀行104 年6 月24日華泰總中壢字第1040005001號函所 附上開華泰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表及客戶對帳單各1 份 ;宅急便顧客收執聯1 份;臺灣中小企銀楊梅分行104 年6 月30日104 楊梅字第2900451757號函暨所附上開臺灣中小企 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份;台北富邦銀行大湳分 行104 年6 月10日北富銀大湳字第1040000010號函暨所附上 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份;渣打銀 行104 年6 月10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1041008721號函所附 上開渣打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各1 份。 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府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1 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1 份;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各1 份;被害報告書1 份;165 專線協請金融 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 份;被害人李姿瑩提出 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1 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被害人黃嬿慈提出之行動 電話通聯畫面翻拍照片2 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被害人董蔚華提出之台新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張、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 頁影本各1 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1 份;被害人李意雯提出之永豐銀行交易明細、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 1 份;被害人廖翊甯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各1 份、行動電話通聯 畫面翻拍照片1 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 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被害人黃 靖雅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被害人尤 偲蓓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大 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各1 份;被害人林欣瑤提出 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1 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2 份;被害人張詩苹提出之臺灣銀行綜合存款理 財帳戶存摺及內頁影本各1 份、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 影本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各1 份;被害人楊筑鈞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影本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被害人徐蜜君提出之 行動電話通聯畫面翻拍照片1 張、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 頁影本各1 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件紀錄表1 份;被害人羅孝平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影本1 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上開正犯成員間就前揭詐欺取財犯行,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 分擔之共同正犯,惟被告僅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提 供前揭華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台灣中小企銀及渣打銀行 等4 個帳戶之提款卡,並告知提款卡密碼,供為贓款匯入、 提領之帳戶,係提供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為詐欺 取財罪之幫助犯,並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
㈢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雖漏未記載被害人張詩苹因受詐 騙另有轉帳新臺幣18,020元至被告所開立之上開華泰銀行帳 戶內,惟此乃被害人張詩苹該次受詐騙而分次交付財物之一 部分,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㈣被告幫助正犯詐欺被害人王靖雲、董蔚華及張詩苹之幫助行 為各僅一個,雖正犯施用詐術使被害人王靖雲、董蔚華及張 詩苹各多次交付財物,係正犯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使被害人王 靖雲、董蔚華及張詩苹各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各祇成立一 詐欺取財罪;被告為幫助犯,亦祇成立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㈤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正犯詐欺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共13 人,而侵害渠等13人之個人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處斷。
㈥爰審酌被告交付金融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 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實為當今社 會詐財事件發生之根源,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 常交易安全甚鉅,亦因被告之行為,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 正犯之真實身分,且本案被害人數多達13人,渠等遭詐騙所 受損失非輕,兼衡被告於本案之前未有刑事犯罪之前科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考,素行尚稱 良好,且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惟迄今仍未與如附 表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及其於本案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 之帳戶有4 個、被害人之人數及受騙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㈦另被告已將其所開立之上開華泰銀行及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 提款卡交付予他人,且未扣案,是否仍屬被告所有尚有未明 ,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與所有權歸屬發生爭議,爰不予宣告 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 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害人│ 詐騙時間(民國)及方式 │被害人遭詐騙而轉帳之時(民國)、│
│號│ │ │地及金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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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王靖雲│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 104│王靖雲委託其姐姐王思云於104 年5 │
│ │ │年5 月15日晚間9 時許撥打電話予│月15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市蘆竹區│
│ │ │王靖雲,佯稱王靖雲之前網路購物│南崁路一段81號台新銀行,依指示操│
│ │ │匯款有誤,多了12筆購買資料,要│作自動櫃員機存款30,000元及 7,000│
│ │ │王靖雲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元至許雅茜所開立之上開華泰銀行帳│
│ │ │消交易云云。 │戶內。 │
├─┼───┼───────────────┼────────────────┤
│02│李姿瑩│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 104│李姿瑩於104 年5 月15日晚間8 時40│
│ │ │年5 月15日撥打電話予李姿瑩,佯│分許,在嘉義縣○○鄉○○路00號全│
│ │ │稱係網購出貨人員,因資料錯誤,│家便利商店,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導致李姿瑩每月均需繳款,要求李│轉帳27,985元至許雅茜所開立之上開│
│ │ │姿瑩更改,並表示會寄送更改證明│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內。 │
│ │ │至郵局云云;再由該詐騙集團另名│ │
│ │ │不詳成年成員於同日撥打電話予李│ │
│ │ │姿瑩,佯稱係郵局人員,要李姿瑩│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 │
│ │ │云云。 │ │
├─┼───┼───────────────┼────────────────┤
│03│黃嬿慈│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 104│黃嬿慈於104 年5 月15日晚間10時許│
│ │ │年5 月15日晚間9 時24許撥打電話│(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晚間 7│
│ │ │予黃嬿慈,佯稱係購物網站人員,│時許),在臺中市西區模範街34巷 1│
│ │ │因作業疏失,造成黃嬿慈之前網路│號統一超商內,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購物交易設定為分期付款,若欲取│轉帳11,456元至許雅茜所開立之上開│
│ │ │消,需黃嬿慈提供帳戶才能處理云│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內。 │
│ │ │云;再由該詐騙集團另名不詳成年│ │
│ │ │成員撥打電話予黃嬿慈,佯稱係郵│ │
│ │ │局人員,要黃嬿慈依指示操作自動│ │
│ │ │櫃員機以避免帳戶內款項遭扣款云│ │
│ │ │云。 │ │
├─┼───┼───────────────┼────────────────┤
│04│董蔚華│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 104│董蔚華於104 年5 月15日晚間8 時41│
│ │ │年5 月15日晚間6 時30分許撥打電│分許及同日晚間8 時48分許,在新北│
│ │ │話予董蔚華,佯稱係網路購物店家│市○○區○○街0 號便利商店,依指│
│ │ │,因董蔚華之妹妹網購衣服遭誤認│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轉帳30,000元│
│ │ │為批發商而有多寄送衣服之情形,│及30,000元至許雅茜所開立之上開台│
│ │ │要董蔚華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北富邦銀行帳戶內。 │
│ │ │取消交易云云。 │ │
├─┼───┼───────────────┼────────────────┤
│05│李意雯│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 104│李意雯於104 年5 月15日晚間9 時32│
│ │ │年5 月15日晚間9 時3 分許撥打電│分許,在新北市新莊區復興路一段20│
│ │ │話予李意雯,佯稱係網路購物賣家│9 號遠東商業銀行新莊分行,依指示│
│ │ │,因作業錯誤,導致李意雯之前網│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29,989元至許雅│
│ │ │路購物交易設定為12期付款,會由│茜所開立之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內│
│ │ │銀行客服人員與李意雯聯絡以終止│。 │
│ │ │扣款云云;再由該詐騙集團另名不│ │
│ │ │詳成年成員於同日撥打電話予李意│ │
│ │ │雯,佯稱係銀行客服人員,要李意│ │
│ │ │雯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分│ │
│ │ │期付款設定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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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廖翊甯│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 104│廖翊甯於104 年5 月15日下午5 時34│
│ │ │年5 月15日下午4 時56分許撥打電│分許,在臺中市太平區新平路三段34│
│ │ │話予廖翊甯,佯稱係網路購物賣家│7 號全家便利商店,依指示操作自動│
│ │ │,因作業錯誤,導致廖翊甯之前網│櫃員機轉帳16,123元至許雅茜之母親│
│ │ │路購物交易設定為12期連續付款,│蕭秀英所開立之上開渣打銀行帳戶內│
│ │ │會通知銀行人員處理云云;再由該│。 │
│ │ │詐騙集團另名不詳成年成員於同日│ │
│ │ │撥打電話予廖翊甯,佯稱係銀行人│ │
│ │ │員,要廖翊甯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機以取消訂單云云。 │ │
├─┼───┼───────────────┼────────────────┤
│07│黃靖雅│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 104│黃靖雅於104 年5 月15日下午5 時54│
│ │ │年5 月15日下午5 時10分許撥打電│分(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5 時│
│ │ │話予黃靖雅,佯稱係網路拍賣賣家│56分)許,在臺南市永康區南台街43│
│ │ │,因作業疏失,導致黃靖雅之前網│號統一超商,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路購物交易設定為分期付款,將連│轉帳27,567元至許雅茜之母親蕭秀英│
│ │ │續扣款12次,將會為黃靖雅取消交│所開立之上開渣打銀行帳戶內。 │
│ │ │易云云;再由該詐騙集團另名不詳│ │
│ │ │成年成員於同日下午5 時24分許撥│ │
│ │ │打電話予黃靖雅,佯稱係郵局客服│ │
│ │ │人員,要黃靖雅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員機以取消交易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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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尤偲蓓│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 104│尤偲蓓於104 年5 月15日晚間6 時53│
│ │ │年5 月15日晚間6 時20分許撥打電│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嶺│
│ │ │話予尤偲蓓,佯稱係網路購物客服│東郵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
│ │ │人員,因作業錯誤,導致尤偲蓓之│17,123元至許雅茜之母親蕭秀英所開│
│ │ │前網路購物交易設定為分期約定轉│立之上開渣打銀行帳戶內。 │
│ │ │帳,將連續扣款12個月,會通知銀│ │
│ │ │行客服人員與尤偲蓓聯絡以解除分│ │
│ │ │期扣款云云;再由該詐騙集團另名│ │
│ │ │不詳成年成員於同日晚間6 時39分│ │
│ │ │撥打電話予尤偲蓓,佯稱係銀行客│ │
│ │ │服人員,要尤偲蓓依指示操作自動│ │
│ │ │櫃員機以取消分期扣款設定云云。│ │
├─┼───┼───────────────┼────────────────┤
│09│林欣瑤│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 104│林欣瑤於104 年5 月15日晚間6 時 9│
│ │ │年5 月15日下午5 時17分許撥打電│分許,在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
│ │ │話予林欣瑤,佯稱係網購商家之客│99號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依指示│
│ │ │服人員,因作業錯誤,導致林欣瑤│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16,207元至許雅│
│ │ │之前網購交易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茜之母親蕭秀英所開立之上開渣打銀│
│ │ │,將連續扣款12個月云云;再由該│行帳戶內。 │
│ │ │詐騙集團另名不詳成年成員於同日│ │
│ │ │下午5 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林欣瑤│ │
│ │ │,佯稱係銀行客服人員,要林欣瑤│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 │
│ │ │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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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張詩苹│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 104│張詩苹於104 年5 月15日晚間10時30│
│ │ │年5 月15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張詩│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
│ │ │苹,佯稱係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因│統一超商,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各│
│ │ │張詩苹之前購買之商品廠商弄錯數│轉帳20,123元及18,020元至許雅茜所│
│ │ │量,可能會自張詩苹之郵局帳戶扣│開立之上開華泰銀行帳戶內、 7,123│
│ │ │款云云;再由該詐騙集團另名不詳│元(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7,13│
│ │ │成年成員於同日撥打電話予張詩苹│8 元)至許雅茜之母親蕭秀英所開立│
│ │ │,佯稱係郵局人員,要張詩苹依指│之上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內。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終止扣款云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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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楊筑鈞│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 104│楊筑鈞於104 年5 月15日晚間7 時46│
│ │ │年5 月15日晚間6 時43分許撥打電│分許,在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一段│
│ │ │話予楊筑鈞,佯稱係網路購物店家│77號全家便利商店,依指示操作自動│
│ │ │,因作業錯誤,導致多刷了12筆訂│櫃員機轉帳29,989元至許雅茜之母親│
│ │ │單,會通知銀行人員與楊筑鈞聯絡│蕭秀英所開立之上開臺灣中小企銀帳│
│ │ │以取消帳款云云;再由該詐騙集團│戶內。 │
│ │ │另名不詳成年成員於同日晚間7 時│ │
│ │ │17分許撥打電話予楊筑鈞,佯稱係│ │
│ │ │銀行客服人員,要楊筑鈞依指示操│ │
│ │ │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交易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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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徐蜜君│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 104│徐蜜君於104 年5 月15日晚間8 時許│
│ │ │年5 月15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徐蜜│,在新竹縣新豐鄉新興路某便利商店│
│ │ │君,佯稱係網路拍賣賣家,因徐蜜│,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29,985│
│ │ │君之前購物取貨付款時簽錯憑證,│元(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22,0│
│ │ │要徐蜜君取消帳戶扣款云云,並將│00元)至許雅茜之母親蕭秀英所開立│
│ │ │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另名不詳成│之上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內。 │
│ │ │年成員與徐蜜君通話,佯稱係郵局│ │
│ │ │人員,要徐蜜君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員機以解除帳戶扣款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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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羅孝平│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 104│羅孝平於104 年5 月15日晚間10時23│
│ │ │年5 月15日晚間9 時26分許撥打電│分許,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29│
│ │ │話予羅孝平,佯稱係購物網站會計│,985元至許雅茜所開立之上開華泰銀│
│ │ │部人員,羅孝平先前在該網站購物│行帳戶內。 │
│ │ │於便利商店取貨時,因店員操作錯│ │
│ │ │誤,將連續12個月自動扣款,會通│ │
│ │ │知郵局人員與羅孝平聯絡云云;再│ │
│ │ │由該詐騙集團另名不詳成年成員於│ │
│ │ │同日9 時46分許撥打電話予羅孝平│ │
│ │ │,佯稱係郵局人員,要羅孝平依指│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停止扣款云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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