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78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曜霆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宜亭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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