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再微字第九號 再審 原告 頂好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廣勤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文筆有限公司間,因本院八十九年再微字第九號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零玖佰貳拾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陸拾伍元,再審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佰壹拾壹元,尚有新台幣伍拾肆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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