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微字,89年度,9號
TPDV,89,再微,9,20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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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再微字第九號
  再審 原告 頂好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廣勤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文筆有限公司間,因本院八十九年再微字第九號聲請再審
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零玖佰貳拾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陸拾伍元,再審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佰壹拾壹元,尚有
新台幣伍拾肆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準用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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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好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文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