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
原 告 高忠道
被 告 張志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緝字第90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告另向同案被告吳祥鴻請求損
害賠償之部分,由本院以101 年度附民字第223 號裁定移送民事
庭後,由本院民事庭以102 年度桃小字第615 號審理,後因符合
民事訴訟法視為撤回之規定,故此部分已視為原告撤回起訴確定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