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1號
原 告 謝興隆
上列原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
105年7月11日所為之農訴字第105070579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 1項之規
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