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9號
原 告 羅惠瑜
被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4 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1,0 96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4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741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 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7 月19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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