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66號
原 告 一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芬華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柒佰玖拾參萬玖仟
壹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拾萬玖仟捌佰柒拾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陸拾萬玖仟參佰柒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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