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66號
SCDV,105,補,966,2016091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66號
原   告 一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芬華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柒佰玖拾參萬玖仟
    壹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拾萬玖仟捌佰柒拾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陸拾萬玖仟參佰柒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1/1頁


參考資料
一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