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37號
SCDV,105,補,937,2016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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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37號
原   告 冠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寬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新竹縣橫山鄉公所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參佰玖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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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