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12號
SCDV,105,補,912,2016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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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12號
原   告 林靖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旻昌間損害賠償事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拾參萬壹仟貳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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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