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6號
原 告 河信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
參拾參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
壹佰陸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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