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4號原 告 黃長妹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慧麗、黃邦民、鍾文輝、張境軒、陳雅正、林清南、李建光、廖宗德、陳國榮、張朝欽、吳清瑞、吳泉松、郭文森、許煌龍、林誌崇、林志鴻、林炯志、盧繼昌、鄭秋霖、張世震、鄧仁侃、江廷桔、楊國棟、吳水木、吳水發、吳水寶、吳水勝、吳水塗、洪金江、鄭金鳳、王偉光、黃德發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捌拾柒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扣除先前所繳納調解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應再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参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