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04號
SCDV,105,補,904,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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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4號
原   告 黃長妹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慧麗黃邦民鍾文輝張境軒陳雅正、林清
南、李建光廖宗德、陳國榮、張朝欽吳清瑞吳泉松郭文森
許煌龍林誌崇、林志鴻、林炯志盧繼昌鄭秋霖張世震
鄧仁侃、江廷桔楊國棟吳水木吳水發吳水寶吳水勝
吳水塗洪金江鄭金鳳、王偉光、黃德發間返還土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
佰捌拾柒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壹拾
貳元,扣除先前所繳納調解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應再繳納裁
判費用新台幣参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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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