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010號
SCDV,105,補,1010,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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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徐愷謙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
金會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
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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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