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徐愷謙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
金會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
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