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維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愛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致幃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零壹拾柒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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