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115號
SCDV,105,簡上,115,2016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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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瑞章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7月25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14號民
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 3 款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上訴狀 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 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之1 第1 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亦準用之,並 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5年8月22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僅 表明不服本院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14號事件判決,特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等語,並未具體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之書狀及繕本,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並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 由,併依據同法第444條之1規定,命上訴人提出之,附此敘 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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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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