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竹簡字第338號
原 告 陳奇偉
被 告 周東明
周宗武
周麟徵
周宗正
周婉孌
周明弘
陳周搖月
蔡周麗琴
周佩瑛
周圭瑛
邱周素瑛
陳周雪娥
周步香
周煥堂
周煥金
周友達
周正芬
周友誠
陳維娜
陳維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就被告周東明部分,已於105年1月11日清償完 畢,被告又以其他債權人名義提出強制執行,且金額計算未 予扣除已清償部分。另被告就建築物側邊之陽台至今未提出 有效之支撐計劃,將損及原告權益,此部分業已提起確認界 址訴訟,對此債權將產生異動或消滅,況被告所執行之標的 金額僅新台幣(下同)24253元,本可查封足以清償之關東段 173、174地號土地,卻查封本件超過1000萬元價值之土地, 顯有權利濫用等語,爰依強制執行法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 訴,並聲明: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464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渠等已依法取得執行名義即臺灣高等法院101年 度上易字第1279號判決,雖原告已提出清償1386元之收據, 然本件之債權及加計利息部分尚未全部清償,是本件訴訟應 屬無據,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 異議之訴。經查,本件被告執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尚 未獲原告清償完畢之情,為原告所不否認,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並非有何執行名義成立後,存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 之事由發生,尚不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故本件債務人異 議之訴,尚無足採,至原告上開主張僅涉另案之實體判斷, 尚與本件無涉,委無足以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34645號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