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聲字,105年度,118號
SCDV,105,竹小聲,118,201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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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楊永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姜權真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申請法庭錄音(指民國105 年8 月3 日本院105 年 度竹小字第251 號請求返還訂金事件當次法庭錄音)光碟, 其意旨如下:
(一)被告姜權真在今年春節前以要付「訂金」誘我上當再給她 處理林地買賣事宜,事隔近壹年了,我還是一毛錢沒拿到 。
(二)她公司的老闆答應付我壹萬元還我先前所委託要幫我賣地 的一位友人,要我取消約定改由姜權真來辦,有桃園代書 為證。但被告不肯告訴我桃園代書的電話,顯然有詐。(三)上次開庭被告姜權真在法官面前公然對我恐嚇。她說:今 天若林茂金有來,會對我不利。在此本人申請當日的法庭 錄音光碟做為刑事告訴之用。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查,上開聲請所謂:「今天若林 茂金有來,會對我不利」等語,應係指訴訟他造當事人方面 可資指出不利於聲請人之證據方法(包括人證及物證),此 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1 件可佐,是日筆錄記載:「原告(即 本件聲請人):96年間我委託被告賣新竹縣○○鄉○○段00 0 ○000 地號土地,這是別人賠給我的地,我是債權人,被 告找藉口跟我拿測量費2 萬、帶路費2 千,幾年來一直斷斷 續續的拿,另外我還有用郵局匯給被告2 萬元,總共給了被 告5 萬,東寧宮法會被告又跟我要2 千元,說跟測量有關, 所以總共給了被告5 萬2 千元。土地到目前還沒有賣出去, 她收了訂金,既然賣不出去,就應該把訂金還給我。法官: 有給付被告5 萬2 千元的立證方法為何?原告:我會再去郵 局申請補發。【被告遲到於13:55入庭。】被告:答辯聲明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他給付的錢我已經轉給測量公司,我總 共只收了原告2 萬2 千元,是現金交付給我,原告確實有委 託我賣系爭土地,是在98年委託我賣的,但是系爭二筆土地 是原告跟其他人債權債務關係,這是一個原住民宋錦勝賠給 原告的,因為原告不具原住民身分無法承受那二筆土地,那



二筆土地是原住民的山坡保留地,我是透過吳聲振介紹原告 來找我,我是在旺聯建設從事土地開發工作,我有一個朋友 林茂金在測量公司上班,那二筆土地沒有相鄰,也沒有路, 根本上不去,我就委託林茂金去測量,他本身是原住民,林 茂金交給我一張估價單(即準備書狀後附估價單),我把這 件委託買賣的事情轉給林茂金去處理,也有跟原告講,他們 兩人自己去接洽,林茂金說有人願意買,也付了握斡金20萬 ,握斡金現在放在代書那邊,但是宋錦勝說他跟原告的債權 債務關係時效已經過了,不願簽字,何況那塊地沒有路也要 開路,要花很多錢,當初估要花100 萬開路,我跟他收的那 2 萬2 千元也都轉給林茂金,原告也都知道。我跟原告的委 託關係已經終止了。原告:被告所言不實,光估價單就已付 2 萬2 千元,去年東寧宮又跟我收2 千,其他斷斷續續的款 項我無法證明。被告:林茂金每次上去系爭土地都要跟我拿 帶路費,我有問原告是否可以先付給林茂金,原告說好,我 就先代墊,所以去年在東寧宮遇到原告才跟他拿2 千元。原 告:否認被告所言。」等語明確在卷,且經法官聽訟後諭示 兩造應於二周內具狀提出立證方法。由此可知,本件聲請徒 以個人主觀感受,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事由,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即不應許可,應予駁回。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吳月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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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