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5年度,60號
SCDV,105,家親聲,60,2016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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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19號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60號
原告即反請
求 相對人 謝志飛
被告即反請
求 聲請人 李家雯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李佳雯」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家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所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孟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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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