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二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義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陳希佳律師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上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二十號九樓之三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五三號七樓 複 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五三號七樓 被 告 中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西屯區○○○路○段一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住台北市○○○路七七號三樓 江雅萍律師 住台北市○○○路七七號三樓 複 代理人 林聖彬律師 住台北市○○○路七十七號三樓 被 告 瑞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二十號九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五三號七樓 複 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五三號七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王苑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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