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87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蕭毓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壹佰貳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蕭毓欣於民國100年11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 8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
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
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6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
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
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323123元整,自民國105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
5年0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
算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231
2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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