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746號
SCDV,105,司促,7746,2016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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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74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蘇榮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玖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
  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榮億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
  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
  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
  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5年4月11日止共消費
  簽帳14,197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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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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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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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197元    │105.8.11~清償日止 │15  │暨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
│ │        │         │   │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
│ │        │         │   │高以三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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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