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673號
SCDV,105,司促,7673,201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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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67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 務 人 戴曉惠即陳曉惠
債 務 人 劉昌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
  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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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