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622號
SCDV,105,司促,7622,2016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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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62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邦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陸佰零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
  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邦維於101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0,601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48元整、消費款20,325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2
  28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0,325元整自
  105年0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
  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
  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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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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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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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325元    │105.8.21~清償日止 │14.99 │暨自民國105年8月21日起│
│ │        │         │   │至105年11月20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5.01計算之違約│
│ │        │         │   │金,最高以收取三期為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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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