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572號
SCDV,105,司促,7572,2016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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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572號
債 權 人 益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昭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陳昭光已於民國 103年5月18日死亡,此有陳昭光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債務人陳昭光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 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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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