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475號
SCDV,105,司促,7475,2016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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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47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陳玲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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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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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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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144元(其中計│105年7月25    │14.99 │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
│ │息本金85,266元)│         │   │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 │
│ │        │         │   │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 │
│ │        │         │   │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
│ │        │         │   │0元之逾期違約金,違約 │
│ │        │         │   │金最高以三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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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