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47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陳玲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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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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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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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144元(其中計│105年7月25 │14.99 │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
│ │息本金85,266元)│ │ │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 │
│ │ │ │ │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 │
│ │ │ │ │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
│ │ │ │ │0元之逾期違約金,違約 │
│ │ │ │ │金最高以三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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