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432號
SCDV,105,司促,7432,201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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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432號
債 權 人 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藤保朗
債 務 人 鑫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明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捌仟壹佰陸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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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 1 │68,040元   │104年6月30日  │10   │    │
├──┼───────┼────────┼────┼────┤
│ 2 │66,360元   │104年7月31日  │10   │    │
├──┼───────┼────────┼────┼────┤
│ 3 │84,263元   │104年8月31日  │10   │    │
├──┼───────┼────────┼────┼────┤
│ 4 │70,310元   │104年9月30日  │10   │    │
├──┼───────┼────────┼────┼────┤
│ 5 │14,280元   │104年10月31日  │10   │    │
├──┼───────┼────────┼────┼────┤
│ 6 │7,560元    │104年11月30日  │10   │    │
├──┼───────┼────────┼────┼────┤
│ 7 │5,880元    │104年12月31日  │10   │    │
├──┼───────┼────────┼────┼────┤
│ 8 │1,470元    │105年1月31日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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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