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355號
SCDV,105,司促,7355,2016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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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35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莊政宏
債 務 人 莊婷婷
一、㈠債務人莊政宏莊婷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萬零
  壹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莊政宏
  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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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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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備      註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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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3,939元    │103.4.22~清償日止 │12  │           │
├─┼────────┼─────────┼───┼───────────┤
│2 │4,646元     │103.4.22~清償日止 │13.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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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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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備      註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
│1 │12,998元(其中計│103.4.22~清償日止 │12  │           │
│ │息本金12,494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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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