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35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莊政宏
債 務 人 莊婷婷
一、㈠債務人莊政宏、莊婷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萬零
壹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莊政宏應
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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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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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備 註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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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3,939元 │103.4.22~清償日止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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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646元 │103.4.22~清償日止 │13.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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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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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備 註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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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998元(其中計│103.4.22~清償日止 │12 │ │
│ │息本金12,494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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