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510號
TPDV,88,訴,510,200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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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一○號
  原   告 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 代理人 郭惠雯律師
        李麗霞律師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街三三三號二樓
        丁○○      住台北市○○○路○段九巷一三號七樓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一九二號六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創舜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淑真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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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