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李艾維(Avraham Lifshitz)即約旦河谷半導體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約旦河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
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謝敏玲(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 日生,住:新竹市○區○○路000 巷00號5 樓)為約旦河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約旦河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約旦河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已向 本院聲報約旦河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 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指定謝敏玲為約旦河谷半導體股 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同意書及譯文 、約旦河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東承認證明及節譯文 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約旦河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約 旦河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 在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98號清算 完結案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 本院指定約旦河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 謝敏玲為約旦河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 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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