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29號
SCDV,104,重訴,129,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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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原   告 翁武誠
      方圓融
      詹前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湘惠
      楊書豪
原   告 呂宜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 代 理人 江慧敏律師
被   告 黎沅通
      黎美瓛
      黎張美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姜震律師
複代理人  姜禮禧
被   告 黎傳良
      黎盈利
      黎伊珊
      黎育維
      黎育伶
      黎萬群
      黎萬寶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黎萬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協同兩造所整理不爭執事項第十一、十二項明顯與土地謄本不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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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