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原 告 翁武誠
方圓融
詹前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湘惠
楊書豪
原 告 呂宜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 代 理人 江慧敏律師
被 告 黎沅通
黎美瓛
黎張美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姜震律師
複代理人 姜禮禧
被 告 黎傳良
黎盈利
黎伊珊
黎育維
黎育伶
黎萬群
黎萬寶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黎萬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協同兩造所整理不爭執事項第十一、十二項明顯與土地謄本不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