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287號
SCDM,105,訴,287,2016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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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國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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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