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東勲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蔡勝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
9 月20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被告「蔡東勳」應更正為「蔡東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 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被告 「蔡東勳」之記載為誤寫,應更正為「蔡東勲」,惟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是以,依前揭說明自應將上開刑 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更正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