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232號
SCDM,105,聲,1232,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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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佑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
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佑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陳佑瑜因強盜、毒品、竊盜及搶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分別判處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1年7月確定,於103年6月17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5年9月6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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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