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泓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安強
代 理 人 蔡岳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60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8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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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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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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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旺群國際成│彰化商業銀│104年5月30日│22,050元 │KN5968089 │ │
│ │衣有限公司│行三和路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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