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500號
PCDV,105,除,500,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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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坤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坤城
代 理 人 郭俊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年8月22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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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0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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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書恆 │華南商業銀│105年4月25日│325,726元 │MD2396812 │ │
│ │ │行北三重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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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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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坤記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