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林孟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22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7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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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49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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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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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D0013536-1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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