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回復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514號
PCDV,105,重訴,514,201609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14號
原   告 杜易輿 
被   告 曾瑞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回復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 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87,823元,該裁 定已合法送達與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1/1頁


參考資料